失信被执行人 |
游喜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0********4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121民初462号 |
案号 |
(2020)藏0121执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游喜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十日内向原告益西多吉支付66 080元(陆万陆仟零捌拾圆)。 二、驳回原告益西多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1.25元(壹仟肆佰柒拾壹圆贰角伍分),予以免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