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游喜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0********4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121民初274号 |
案号 |
(2020)藏0121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游喜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德金支付安装费用余款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 二、驳回原告邓德金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