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建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1********3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502民初51号 |
案号 |
(2020)藏0502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龚建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佳东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6200元;二、由被告龚建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佳东支付自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7月2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600.64元;三、驳回原告龚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黄佳东负担345元,由被告龚建辉负担12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乃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