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松吉二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323********3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202民初659号 |
案号 |
(2020)藏0202执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松吉二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扎西桑顿支付装载机租赁费27 000元;二、被告松吉二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扎西桑顿支付劳务工资19 849.67元;三、驳回原告扎西桑顿对被告重庆项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伯高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25元,由被告松吉二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