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灵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青0202民初1777号 |
案号 |
(2020)青0202执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灵林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承泰运输费用10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马承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4元、保全费108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203元,由原告马承泰负担203元,由被告杨灵林负担4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