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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灵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3********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青0202民初1777号
案号
(2020)青0202执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灵林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承泰运输费用10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马承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4元、保全费108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203元,由原告马承泰负担203元,由被告杨灵林负担4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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