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2********1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青0202民初123号 |
案号 |
(2020)青0202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高庙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高伟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万深劳动报酬85456元、王进福11086元、阿三香1945元、肖海兰11300元、权连章5740元、杨贵年2855元、王进岳2872元、王存全4510元、王海侠400元、李领兄210元、王彩英350元、王吉庆140元,共计1268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