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索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2521********1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青2521民初147号 |
案号 |
(2020)青2521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共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索芳、索有录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酌情返还原告韩贵飞所送的干礼及黄金手镯和黄金项链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2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韩贵飞承担3000元,被告索芳,索有录承担10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共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