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2********0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0108民初3569号 |
案号 |
(2020)琼0108执1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锐、杨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才华偿还借款本金443016元;二、被告郭锐、杨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443016元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该款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才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15.5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李才华负担4460.15元,被告郭锐、杨柳负担9055.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