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3民初6605号 |
案号 |
(2018)苏0213执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天崇高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返还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万元、期内欠息243.266667万元(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2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以4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二、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87.6935万股的股权在5000万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钱建峰、徐炯分别在最高额限额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990元,减半收取2269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995元(已由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天崇高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钱建峰、徐炯共同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8-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3766547608F |
登记机关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长江北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