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九中民一初字第33号 |
案号 |
(2017)赣04执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于2015年3月16日解除;二、由被告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5042768.53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857076.40元自2014年8月14日起以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其余工程款2185692.13元自2015年3月27日起以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三、原告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的工程款5042768.53元,在其承建的欧玛威商贸物流园二期小市场建设工程项目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147922元,由被告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832元,原告湖口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负担480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7-28 |
发布时间 |
2017-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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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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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业大道北段以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