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金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03********0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605民初1号 |
案号 |
(2020)吉0605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金昌与被告丁秀红离婚;二、坐落于江源区昌泰阳光花园小区14 号楼 4单元 1012室的房屋归刘金昌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刘金昌的个人债务,由刘金昌继续偿还;三、原告刘金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丁秀红补偿款 37500元,经济帮助 5000元,合计 42500元;四、tcl电视、洗衣机、木王沙发、茶几、电视柜归被205告丁秀红所有,海尔冰箱、餐桌归原告刘金昌所有,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五、驳回被告丁秀红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元,由原告刘金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