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鑫盛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9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72民初666号 |
案号 |
(2020)津72执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综合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鑫盛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第四港埠有限公司支付堆存费350万元及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鑫盛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宝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80698518908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918(天津企成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2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