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民终1544号 |
案号 |
(2018)粤0112执1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编号:(2015)鱼珠支行信审委贷字002号】自2015年12月29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付);三、被告邓耀海、张燕媚、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恒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会连、惠州市恒基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邓耀明、邓志鹏对被告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耀海、张燕媚、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恒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会连、惠州市恒基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英托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润恒贸易有限公司、邓耀明、邓志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27 |
发布时间 |
2018-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耀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3789430760D |
登记机关 |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惠阳区淡水镇体育路(体育馆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