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1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1390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50867.86元;二、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2050867.8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被告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595元,由原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300051692721B |
登记机关 |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奔驰中路6号泰富重工办公楼5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