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中合大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TAX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29693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中合大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货物损失7094273.94元及延误损失62400元,共计7156673.94元。二、案涉pkdgkl-150-5455-75型平波电抗器一台(出厂编号jwzn-16600)归河北中合大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由河北中合大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前往上海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指定地点取回,上海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予以协助)。三、驳回原告上海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77371元、鉴定费100000元,共计177371元,由原告上海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8259元,由被告河北中合大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1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改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2MA0882TAXG |
登记机关 |
藁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蔡家岗村村南1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