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3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民初656号 |
案号 |
(2020)津01执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垫款本金19961709.57元及支付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6539002.39元及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李金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伯亮以其个人财产及与李莹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付宽以其个人财产及与陈红的夫妻共同财产、高艳玉以其个人财产及与王少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胡伯亮、李莹、张付宽、陈红、高艳玉、王少权、李金栋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964元,保全费26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胡伯亮、李莹、张付宽、陈红、高艳玉、王少权、李金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艳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64343943Q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