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5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21民初3362号 |
案号 |
(2018)赣0121执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宝锡行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本金2923941.27元及利息217301.47元,后续利息利率为年利率13.4826%,自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9日以本金3000000元计算,自2017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923941.27元计算;二、被告熊伟、南昌市祥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章向东、陈小红,南昌华真实业有限公司、甘洁、江西瑞亨实业有限公司、杨小弟,邓春峰、高淑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述款项限各债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被告熊伟、南昌市祥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章向东、陈小红,南昌华真实业有限公司、甘洁、江西瑞亨实业有限公司、杨小弟,邓春峰、高淑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宝锡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38元,由被告江西宝锡行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祥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章向东、陈小红,南昌华真实业有限公司、甘洁、江西瑞亨实业有限公司、杨小弟,邓春峰、高淑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时间 |
2018-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