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626号 |
案号 |
(2018)赣01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学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榆华偿还借款10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000万元、8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1年6月3日、2012年1月12日起,分别按年利率27.2%、27.6%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熊学华就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在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8%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与被告熊学文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被告张波、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江西省博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波、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江西省博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学文进行追偿,并有权在上述第二项给付款项范围内向被告熊学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942元,由被告熊学文、熊学华、张波、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江西省博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敬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751137147H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北大道13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