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1737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的《工业品购销合同》;二、被告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预付款500000元;三、驳回原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0元,由被告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负担2787元,由原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92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承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181701122131Q |
登记机关 |
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吕梁孝义市高阳镇顺光村西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