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市康港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6民终1689号 |
案号 |
(2018)黑0605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90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大连洪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大连洪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张连生、衣文学工程款13830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06年12月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三、上诉人大庆市康港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审张连生、衣文学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66元与二审案件受理费3066元,由上诉人大庆市康港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连洪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大连洪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时间 |
2018-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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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福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5736928434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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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八百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