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永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81********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民初21号 |
案号 |
(2017)云71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铝昆明铜业有限公司货款104766946.97元;二、由被告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铝昆明铜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4766946.97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三、由被告曹永红对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永红清偿债务后,在其范围内有权向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清偿。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曹永红花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4988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10-11 |
发布时间 |
2018-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