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阳县茂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0********446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1民初1248号 |
案号 |
(2020)湘1021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阳县茂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曾志长押金89 500元,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7年7月20日起支付至押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德峰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曾志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020元,由被告桂阳县茂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德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胜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1MA4L68446R |
登记机关 |
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太和镇芙蓉村下安11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