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81民初471号 |
案号 |
(2020)湘1081执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曹炜借款本金70 000元及相应利息(以70 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两分计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81680318003Q |
登记机关 |
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资兴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F6地块(东江西路北侧灰坝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