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青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0********9N3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4259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青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志祥货款66848元;二、驳回原告刘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6元,由被告湖南青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青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志祥货款66848元;二、驳回原告刘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6元,由被告湖南青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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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侯贤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MA4P8A9N3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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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郴州市北湖区107国道(科技工业园)科技孵化中心顶层0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