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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永兴县华翔煤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4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23民初2157号
案号
(2020)湘1023执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曹晓翔、刘鸿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李希国借款本金450 000元、利息283 300元(2019年10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共计733 300元;二、被告曹晓翔、刘鸿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李希国代理费50 000元;三、被告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永兴县华翔煤业有限公司、邓戊彩、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曹晓翔、刘鸿雁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希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 124元,减半收取6 062元,由原告李希国负担462元,被告曹晓翔、刘鸿雁、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永兴县华翔煤业有限公司、邓戊彩、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 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曹金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0236940174204
登记机关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便江村站上组31栋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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