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2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38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粤5381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罗定市财政局偿还欠款本金9800万元。二、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仍在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仍在抵押的全部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由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800元,由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发布时间 |
2018-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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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5428470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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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8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