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2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2910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8)粤5381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确认,被告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未依2009年6月26日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于2011年7月27日向原告李锐权还清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二、被告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确认,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被告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李锐权借款本金人民币22071584.36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2年7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分期向原告李锐权偿还借款本息,具体安排为:1、2012年6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3000000元;2、2012年7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4000000元;3、2012年8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5000000元;4、2012年9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5000000元;5、2012年10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5000000元;6、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2年11月10日前付清。四、在被告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能够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向原告还清所有借款本息的前提下,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五、被告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如被告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则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均视为提前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欠的全部款项(含未到期款项);同时,被告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还应就所欠款项按每日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1年7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六、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3463元由被告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应在2012年6月10日之前将其支付给原告。七、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时间 |
2018-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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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5428470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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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8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