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2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8)粤5381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震宇公司确认,震宇公司未依2009年6月26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于2011年7月27日前向原告付清债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二、被告震宇公司确认,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被告震宇公司尚应付原告债权转让款人民币22071584.36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1年7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双方同意:被告震宇公司分期向原告支付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债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具体安排为:1、2012年6月10日之前付清人民币300万元;2、2012年7月10日之前付清人民币400万元;3、2012年8月10日之前付清人民币500万元;4、2012年9月10日之前付清人民币500万元;5、2012年10月10日之前付清人民币500万元;6、余款于2012年11月10日前付清。四、如被告震宇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则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均视为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66元,由被告震宇公司承担,并在2012年6月10日之前将其支付给原告。六、被告国恒公司,被告中铁公司对被告震宇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时间 |
2018-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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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5428470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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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8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