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文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7********39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1124民初194号 |
案号 |
(2020)甘1124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李文会拖欠刘学克劳务费8000元,刘学克请求李文会支付,证据充足,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文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刘学克劳务费8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文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