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鸡东县国泰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321民初2761号 |
案号 |
(2020)黑0321执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鸡东县国泰煤矿、李宪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成借款本金200 000.00元,利息293 000.00元,本息合计493 000.00元;二、被告朱旭升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朱旭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宪一追、鸡东县国泰煤矿追偿;三、驳回原告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00.00元,减半收取计4 400.00元,三被告承担4 338.00元,原告承担62.00元,保全费1 020.00元,由被告李宪一、鸡东县国泰煤矿、朱旭升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宪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007905081589 |
登记机关 |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哈达镇太阳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