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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鸡东县国泰煤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05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321民初2761号
案号
(2020)黑0321执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鸡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鸡东县国泰煤矿、李宪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成借款本金200 000.00元,利息293 000.00元,本息合计493 000.00元;二、被告朱旭升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朱旭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宪一追、鸡东县国泰煤矿追偿;三、驳回原告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00.00元,减半收取计4 400.00元,三被告承担4 338.00元,原告承担62.00元,保全费1 020.00元,由被告李宪一、鸡东县国泰煤矿、朱旭升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宪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3007905081589
登记机关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哈达镇太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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