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3E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405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405执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原告黑龙江南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解除制冷设备安装协议。二、被告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南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10,000.00元。三、被告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黑龙江南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1,890,000.00元的发票。四、被告樊永信、仇少峰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判决第二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黑龙江南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0.00元,由被告天津恒瑞通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樊永信、仇少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樊永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5MA05MF3E65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蓟县下仓镇刘总兵村北5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