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民终25号 |
案号 |
(2018)赣01执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通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贷款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350255.77元、复利2232.88元、罚息73312.50元,合计利息425801.15元。(截止2016年6月7日。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借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以1150万元为本金,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二、若被告江西通产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有权就抵押人魏文斌、邹飞提供位于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1栋C单元405室房产(洪房他证西湖区字第1001120969号);抵押人魏坤荣、符国华提供位于东湖区起凤路317号锦苑春天小区2栋3单元1601室房产(洪房他证东湖区字第1001120966号)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150万元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西同利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萃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丽华、王希贤、郑琦、徐敏、邹飞、钟翔、魏文斌、魏文峰对被告江西通产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西伟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王令妹、范升荣对被告江西通产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全部债务中430万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西同利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萃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丽华、王希贤、郑琦、徐敏、邹飞、钟翔、魏文斌、魏文峰、江西伟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王令妹、范升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通产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通产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同利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萃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丽华、王希贤、郑琦、徐敏、邹飞、钟翔、魏文斌、魏文峰、江西伟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王令妹、范升荣共同负担。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伟多利公司、王令妹、范升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100元,减半收取26050元,由上诉人江西伟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王令妹、范升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时间 |
2018-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