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9民初439号 |
案号 |
(2020)桂0329执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820 322.15元并支付利息3093604.12元(上述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7月9日,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数额内对抵押物{灵川县大圩镇开发区内的土地(产权证:灵01国用2010第010901263号)}的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许炎开、许志坚对被告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许炎开、许志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1 1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 599元,由被告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许炎开、许志坚对被告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炎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235522510277 |
登记机关 |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川镇青泽小区二建大夏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