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02********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雨法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湘0302执恢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世好、赵侠、宋亮在收到本调解书后七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湖南江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连带偿还10万元,2013年8月30日前连带偿还10万元,2013年10月31日前连带偿还10万元,2014年1月30日前连带偿还10万元,2014年2月28日前连带偿还7万元,合计50万元。上述款项付到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账上。 被告甘肃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世好、赵侠、宋亮连带补偿原告湖南江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差旅费2万元,此款随同第一笔货款支付。 被告甘肃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世好、赵侠、宋亮按本调解书全面自动履行,原告湖南江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原告湖南江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货款本金76.1万元(如部分已履行应予以扣除)、逾期利息23万元,且不受上述分期付款时间限定,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05 |
发布时间 |
2016-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