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7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2325民初811号 |
案号 |
(2020)云2325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预付款1045135.10元。二、由被告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9年8月20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为82326.16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1045135.10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向原告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由被执行人李天君、滕颖、滕正平、吴洪英对本判决第一、第四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滕颖持有的姚安农哈哈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滕正平持有的姚安农哈哈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58.48&的股权、吴洪英持有的姚安农哈哈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41.52%的股权、李天君持有的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69.33%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44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97元由被执行人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天君、滕颖、滕正平、吴洪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姚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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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天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559711197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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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官屯镇山坡村委会冯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