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02********5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虎商初字第00724号 |
案号 |
(2015)虎执字第00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瑞成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上海薄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康德国、康迪于2014年8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5月25日解除。二、被告上海薄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瑞成碗扣钢管租赁站截至2015年4月20日的租赁费用249万元、运费25万元及律师费20万元,共计294万元,分8期支付: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2015年7月10日前支付25万元,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4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2016年2月6日前支付40万元,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43万元,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43万元,2017年春节前付清余款43万元。被告上海薄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如有一期不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可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被告上海薄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需向原告另行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三、被告上海薄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确认结欠原告碗扣钢管846378米、上托9800只、下托23800只、0.3米立(横)杆26600支、0.2米立(横)杆14400支,应于2015年5月28日前全部归还原告。如果被告上海薄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原告有权就所有未归还租赁物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能归还,被告上海薄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对于未归还部分,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碗扣钢管24元/米、上托24元/只、下托24元/只、0.3米立(横)杆10元/支、0.2米立(横)杆10元/支的标准进行赔偿。四、对于上述第三条所涉的未归还租赁物,继续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碗扣钢管0.012元/天/米、上托0.035元/天/只、下托0.035元/天/只、0.3米立(横)杆0.012元/天/支、0.2米立(横)杆0.012元/天/支的标准从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使用费至实际归还或赔偿之日止。五、被告康德国、康迪应对被告上海薄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与四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七、案件受理费96752元,减半收取48376元,由被告上海薄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康德国、康迪负担,于2015年6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376元,本院予以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5-29 |
发布时间 |
2016-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