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25********0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125民初913号 |
案号 |
(2020)内0125执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告王海清赔偿原告刘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 共计33679.9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315元,由被告王海清承担32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