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锦榜电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民终5321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2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维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及原审判决诉讼费负担部分;三、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四、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辽宁锦榜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30000元;五、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被告辽宁锦榜电气有限公司、沈阳森泰电气有限公司、黄贤榜、高笑杨对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六、驳回上诉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490元,由上诉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9346元,由被告沈阳森泰电气有限公司、黄贤榜、高笑杨负担11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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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贤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555310133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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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