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泰裕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4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602民初11225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1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给原告本金1480万元,利息、复利共111132.04元(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同时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被执行人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烟台亿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烟台汉联化工有限公司、刘洪强、烟台远盛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彤、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烟台泰裕食品有限公司、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各自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00064551号项下的坐落于莱阳市龙门西路088号中天物流广场0002-401号房产及莱国用(2011)第5450号项下土地、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00064549号项下的坐落于莱阳市龙门西路088号中天物流广场0002-501号房产及莱国用(2011)第5448号项下土地经变卖、拍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各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155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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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0755403422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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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