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0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4民终741号 |
案号 |
(2017)赣0425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83957.48元及利息16010.85元,并支付借款本金3283957.48元从2013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3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346元,原告负担27346元,被告负担44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17-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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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伯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767007574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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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开放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