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黑高商初字第2号 |
案号 |
(2016)黑71执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意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倍丰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合计298,178,979.92元(其中借款本金1.66亿元,利息132,178,979.92元)。如天意公司未能按期支付,除应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支付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1.66亿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4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国运丰公司、杜立祥、吴土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532.694.90元减半收取766,347.45元,由天意公司负担;三、上述内容履行完毕后,各方当事人由本案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四、上述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时间 |
2016-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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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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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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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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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