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9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3781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化群、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金秀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6年6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化群、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金秀律师代理费损失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四、驳回原告李金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原告已预交2960元),由被告张化群、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752997309P |
登记机关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凤翔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