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新凯骅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民初448号 |
案号 |
(2018)桂01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梧州市君辉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借款本金19973725.29元;二、被告梧州市君辉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借款利息6771092.85元(此款暂计至2016年6月21日,从次日起,以借款本金19973725.29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即年利率18.25%计收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有权就被告新凯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让家溪乡曾家溪村的林权【他项权证号为溆林他字2014第001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新凯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梧州市君辉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有权就被告桂林新凯骅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桂林市全州县榄塘乡狮子坪41555.33平米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全他项(2014)第119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785393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桂林新凯骅木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梧州市君辉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由被告陈晖、梁梦诗、洪东方应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晖、梁梦诗、洪东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梧州市君辉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7552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梧州市君辉贸易有限公司、新凯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新凯骅木业有限公司、陈晖、梁梦诗、洪东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时间 |
2018-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洪东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24768918724P |
登记机关 |
全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全州县枧塘乡狮子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