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游建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1********1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1民初22434号 |
案号 |
(2020)京0101执1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游建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48 815.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的利息2234.5元、罚息2198.36元、复利195.46元,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游建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