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81********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2民初40160号 |
案号 |
(2020)京0112执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罗弘昊借款本金12 684 061.63元;二、被告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罗弘昊逾期付款利息(以12 684 061.6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三、被告北京米粒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罗弘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林文、被告北京米粒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28 900元,由原告罗弘昊负担29 100元(已交纳),由被告林文、被告北京米粒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9 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