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水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5********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4民初58号 |
案号 |
(2018)赣0724执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刘崇林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480000元,二项合计1080000元;二、被告黄才谋、廖琼英、胡水英、黄兰、黄泓森、黄泓翔在继承黄焕辉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44元(原告刘崇林已预交),由被告黄才谋、廖琼英、胡水英、黄兰、黄泓森、黄泓翔、江西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07 |
发布时间 |
2019-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