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8********6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2民初23637号 |
案号 |
(2018)京0102执10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巫志峰、苏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黄昌忠借款本金十五万五千元并支付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的利息(以十五万五千元本金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