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卫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4********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559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559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到2015年11月3日止利息1767855.66元;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以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偿还借款本息,则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洪卫星提供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244号(第地下室层)房屋【权属证书编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1000458980号】、(第7-10层)房屋【权属证书编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1000458977号】和被告姜云、李琴提供的位于上海市高雄路189号1003室和1008室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分别为:沪房地黄字(2009)第003621号、沪房地黄字(2009)第003620号】,在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范围内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洪卫星、姜云、李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243434元,减半收取121717元,由被告江西省盛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洪卫星、姜云、李琴共同负担,并随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时间 |
2016-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