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31********2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8民初52445号 |
案号 |
(2020)京0108执3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黎丽共计向原告梁蓉雯还款130.3万元,其中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前支付30.3万元;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前支付15万元;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前支付35万元;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前支付35万元;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前支付15万元;二、若被告黎丽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任何一笔支付义务,则应另行向原告梁蓉雯支付违约金10万元,则梁蓉雯可立即就剩余未付款(130.3万元减去被告黎丽已经支付的款项)以及违约金1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黎丽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及拒不履行调解书的其他法律后果;三、原告梁蓉雯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与被告黎丽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8264元(原告梁蓉雯已预交),由被告黎丽负担,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梁蓉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