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3********5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1民初22566号 |
案号 |
(2020)京0101执17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郝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68 538.4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8年3月29日的利息11 123.8元、罚息4254.41元、复利777.6元,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